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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版|工伤认定关键节点及流程

来源:真人力 时间:2022-05-28 作者:真人力 浏览量:

在劳动密集型的企业中,工伤事故的发生概率远大于其他行业。但在实际用工过程中,依然还有很多企业因为不了解工伤事故发生后,工伤保险相关的时间节点,而导致错失最佳时间,最终未能成功认定工伤。


本文带大家详细了解与工伤保险有关的最全时间节点,帮助及时完成工伤认定与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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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或被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02.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特别注意: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上述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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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六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01.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02.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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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0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03.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依据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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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认为,通常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职工工伤,应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但特殊情况下有例外。当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应由违法转包、分包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申请材料齐全的,将于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延长30日。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也可以直接申请再次鉴定,省级机构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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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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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需暂停工作接受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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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用工中,实操落地的细则繁复冗杂,从合同签订、用工管理,到工伤纠纷处理都是如此。



处理工伤的过程中,企业如果不熟悉工伤办理流程、工伤证据收集要求,则难以把控时间节点和重大风险点,易造成员工与企业发生劳动纠纷的局面,面临大额经济赔付的压力。

企业可选择专业的人力资源第三方服务机构作为企业支持。在员工发生工伤后,由机构对接所有相关事务,解放企业的双手,让企业投身于自身核心业务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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