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未按规定开具的发票,开具方可能面临处罚;而取得方,将有可能面临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凭证等问题。无论是纳税人自行开具,还是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备注栏需填写的内容都有明确规定,若没按要求填写则属不合规发票不能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今天小编就把备注栏填写的要求总结出来,供大家参考学习~~~
纳税人自行开票的情况 01 纳入试点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为符合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02 货物运输服务 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 《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 03 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 04 建筑服务 05 销售、出租不动产 06 差额征税开票 07 保险代收车船税发票 08 销售预付卡 09 生产企业委托综服企业代办出口退税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情况 01 一般代开 02 异地代开 03 建筑业代开 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