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企业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应当立即支付。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经依法集体协商或者经劳动者本人同意,可以延期支付全部或者部分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A:企业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省相关规定支付工资。企业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付出了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劳动者未付出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工资。
A:企业停工停产的起止日期计算,从停工停产当日起至复工复产前一日止连续计算。其中,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30天(不剔除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等各类假)。企业发薪日期在此期间的,不影响按停工停产相关支付标准分段计算工资。例如,某企业实行月薪制,从3月14日起停工停产一直延续到4月20日,其中,3月14日至4月12日为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30天),4月13日至4月20日为第二个工资支付周期。
A:应当区别对待,如果员工是因为不遵守政府疫情防控规定,导致被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的话,企业可以不支付该员工在这个期间的工资报酬,但如果并非员工过错导致隔离的话,企业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员工相关期间的工资。也就是说,员工出差前还是出差后被隔离不是区别关键,区别的关键在于员工对于被隔离是否具有不遵守政府疫情防控规定的过错。
A: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但劳动者不遵守政府防控措施,导致被隔离治疗或接受医学观察,劳动者主张该期间劳动报酬的,一般不予支持。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支付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A: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治疗期或医学观察期均不计算为医疗期。隔离治疗结束后仍需停止工作继续治疗的,自继续开始治疗之日起计算医疗期。
A:新冠肺炎患者治愈出院后,疑似病人在确诊未患新冠肺炎后,新冠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者、自疫情严重地区返岗劳动者以及其他因疫情防控需要集中或者居家隔离的劳动者,在医学观察期满后要求返岗,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的,应支付其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A:因政府采取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导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参照国家和省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生活费。但对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的(包括企业自设的福利假),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
A: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居家办公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A:工作性质无法居家办公的,则安排员工使用带薪年休假或是企业自设的福利假等各类假来调整。工资部分按照带薪年休假或福利假的工资标准发放。 如果劳动者既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也未休假的,企业陷入停工停产状态,用人单位参照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用人单位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
A:对不受政府停工停业有关规定限制,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的企业,属于《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且需要加班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其延长的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限制,但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A:企业不得要求劳动者补回等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