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一家用人单位同岗位的员工,同工不同酬,属不属于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情形?
员工能否要求支付工资差额以及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同工同酬指的是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
实践中,同工不同酬的情形主要表现在劳动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员工之间的工资差异。
劳动法律虽然规定了应当实行同工同酬,但同时法律又赋予了用人单位,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制定工资分配方式。
廖某 2011 年 9 月入职某运动器材生产公司从事操作工,正常工作时间为每周五天,休息日视工作情况加班。 廖某认为其组长克扣工资,通过与同事姚某的工资比对,两人同样的工作岗位,廖某还比姚某加班的时间长,工资反而每月都比姚某少几百。 2016 年 6 月,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廖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 20000 元。 案件经过仲裁委、一审、二审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公司应当支付廖某工资差额 3806.17 元。 法院认为,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2014 年 11 月之后廖某岗位实行计件工资制,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应就其计件工资标准、同工人员考勤、工资等出具相应管理台账予以证明,因公司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以反驳廖某质疑, 法院采信廖某此部分主张,公司对廖某主张未实行同工同酬导致少发工资应当补回。 2014 年 11 月 14 日以前部分,廖某未能举证证实,法院不予支持。 孔某通过劳务派遣至某客运公司从事客运相关岗位工作,工作期间孔某与其他客运公司正式员工工资差不多,但每月发工资的时候,其工资补贴与其他员工差了两千多。 在公司干了 4 年,合同到期后孔某将派遣公司和客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劳动报酬差额损失和经济补偿。 法院查明,虽然孔某与其他正式职员工作时间、内容差不多,但正式员工都是交通运营管理专业的大学生,且与孔某的工作职位也并非完全一致。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孔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认定公司不违反同工同酬原则。 法律中规定的同工同酬的条件是比较严格的,不是简简单单的岗位相同薪资相同,要同时考虑劳动者的工作经验、工作年限、学历背景、劳动贡献等多方面情况。 同时,同工同酬不是指获得的劳动报酬完全相同,按照法律规定,各种补贴、福利没有纳入员工的工资范畴,不适用同工同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