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社会保险时,需要五个险种共同缴费,每位员工分别购买,保费较高。许多用人单位心存侥幸,无视社会保险购买的强制性,企图以商业保险代替社会保险,以便在工伤事故发生后,缓解劳资关系,解决劳资纠纷。
其中比较受用人单位欢迎的是团体意外险和雇主责任险。这样的做法存在什么风险?工伤保险、团体意外险、雇主责任险竞合下,如何赔付?
保险是一种以分散危险、消化损失为目的所确立的一种互助性的经济保障制度。我国构建的社会保障体系以社会保险为基础,商业保险为补充。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了预防和分担年老、失业、疾病以及死亡的社会风险,实现社会安全,强制社会多数成员参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安全制度,由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经营。具体险种包括养老、工伤、医疗、生育、失业。商业保险是指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运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生活中较为常见的商业保险有人身险、财产险、责任险。法律基础是《保险法》。人身险:以人的生命、健康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如人寿险、重疾险、意外险、团体意外险等。人身险要求投保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须具有保险利益(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用人单位对本单位劳动者拥有保险利益)。财产险:以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如财产综合险、仓储险、货运险、车损险等。财产险要求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责任险:以被保险人向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对第三人须有法定的赔偿责任并对第三人进行了赔偿。如物流责任险、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工伤保险,又称为职业伤害保险,由用人单位购买,劳动者在工作或其他法定环境中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得以从国家社会保险基金获得物质帮助的险种。在目前法律状态下,用人单位必须给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且五大险种保费必须同时缴纳。团体意外险,全称为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用人单位购买的,以单位员工人身健康为保险标的,以单位员工为受益人的商业保险。该保险属于商业人身保险,不具有强制性。由于团体意外险允许被保险人员发生流动,用人单位得以避免保费的“浪费”,最大概率享受保险带来的利益,颇受欢迎。雇主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雇佣的员工从事工作时,出现保单载明的意外事故而受伤、残疾或者因患有职业性疾病致残、死亡,被保险人承担法定赔偿义务后,由保险人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赔偿被保险人的一种保险。雇主责任险的理赔前提是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险种 | 工伤保险 | 团体意外险 | 雇主责任险 |
性质 | 社会保险 | 商业人身保险 | 商业责任保险 |
购买义务 | 强制 | 无 | 无 |
投保人 | 用人单位 | 用人单位 | 用人单位 |
被保险人 | 劳动者 | 保单载明的员工 | 用人单位 |
理赔事由 | 工伤事故 | 保单约定的事故 | 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
举办主体 | 社会保险局 | 保险公司 | 保险公司 |
基金支持 | 社会保险基金 | 商业保险基金 | 商业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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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最大的不同在赔偿范围上:为了防止“道德风险”,团体意外险与雇主责任险采用民法损益相抵原则和保险利益原则,适用填平原则,“赔偿额≦损失”;工伤保险比较特殊,具有补偿功能,为了维护社会稳定,维系受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的生存需求,其赔偿金较高,“赔偿金=损失+生活保障”。因此,在同等伤情的情况下,团体意外险的赔偿金额远远低于工伤保险。雇主责任险则在工伤保险待遇或者雇主责任范围内的有选择、有条件地进行赔付,赔偿额也低于工伤保险。甲公司购买了雇主责任险,为乙员工购买了团体意外险,但未购买社会保险,后发生工伤事故。乙员工向甲公司提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要求。问:甲公司是否需要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责任?如果甲公司支付了工伤保险待遇,能否截留乙员工的团体意外险待遇?(一)有团体意外险的情况下,甲公司是否需要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责任?
《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五十八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可知,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社保的强制性决定了商业人身保险不能代取代社会保险。本案中,甲公司未为乙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发生工伤事故后,甲公司应当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责任。(二)如果甲公司支付了工伤保险待遇,能否截留乙员工的团体意外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