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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的疑难问题集成

来源:网络 时间:2022-12-26 作者:网络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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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案件的认定与赔付不仅关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与各企事业单位的平稳发展息息相关。在此,笔者将对工伤所涉及到的问题一一分解,以供借鉴。


一、何为工伤?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二、工伤如何认定?


1、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视同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不属于工伤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三、工伤认定中的几种特殊情形


1、如何认定“因工外出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
(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如何认定“上下班途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工伤赔偿项目


工伤赔偿项目具体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护理费、伤残待遇、工亡待遇标准。


1、承担主体:


①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项目分类:
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护理费(部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工亡赔偿
②用人单位承担的项目分类:
未报销部分医疗费、护理费(部分)、停工留薪、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具体分项: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住院期间。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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