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是政府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措施,在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的同时,还很好地分散了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后,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 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