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单位组织的活动受伤
收拾工具时发生事故……
这些能不能算工伤?
近期,江苏省人社厅下发《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对这几年工伤保险认定过程中集中出现的一些问题统一认定口径。《意见》于2月1日起正式施行。
让我们来看看新规如何具体定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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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1
细化了“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
此次下发的《意见》增加了对“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细化的条款,明确职工在上班前和下班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搬运、清洗、准备、整理、维修、堆放或收拾其工具和工作服,或者根据法律法规、行业操作规程、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为完成工作所做的其他准备或者后续事务,视为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在此期间受到的伤害均可认定为工伤,从而进一步规范了全省工伤认定工作。
比如:李某是某纺织公司车间工人,完成当天生产任务后,收拾生产工具时不慎跌倒,送医后被诊断为肋骨骨折。按照意见解释,李某在单位收拾生产工具时造成的伤害理应算工伤。
Part.
2
四种“上下班途中”算工伤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经常居住地之间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上下班途中;
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需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职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或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及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均视为工作时间。
Part.
3
这些行动都属于“工作原因”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直接遭受的事故伤害,以及在工作过程中职工临时解决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时由于不安全因素遭受的意外伤害,均视为工作原因,可以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安排或者组织职工参加文体活动,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用人单位以工作名义安排或组织职工参加的餐饮、旅游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或者从事与本人、他人私利有关的活动,不作为工作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