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平时的工作和生活中 有些概念让我们极易混淆 劳动关系VS劳务关系 仅一字之差 但法律意义却是大相径庭 二者究竟有什么区别呢 一起来看看!
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长期性、持续性和稳定性。
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主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佣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对比 (一)主体不同 劳动关系双方具有特定性,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 劳务关系主体不具有特定性,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 (二)主体地位不同 劳动关系主体之间的地位不平等,双方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等。反映的是一种稳定、持续的生产资料、劳动者与劳动对象相结合的关系。 劳务关系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只体现财产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且二者关系往往呈“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点。 (三)享有的社保、福利待遇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享有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这是法律对用人单位承担义务的确定性规范。因此,如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到了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劳动者属于工伤事故,劳动风险完全由用人单位承担。 劳务关系中的劳动主体一般只获得劳务报酬, 雇工方无需提供保险、福利待遇等,因此,工作风险一般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 (四)报酬支付的原则及形式不同 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需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且必须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以工资的形式定期、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务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支付的报酬完全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能违背平等、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原则。劳务关系的报酬支付形式由双方约定,一般是一次性即时清结或按阶段支付。 (五)适用法律不同 劳动关系发生纠纷时,其产生、变更终止及纠纷解决均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相关的规定,若劳动法没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 劳务关系发生纠纷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六)纠纷解决途径不同 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后,应当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必须经过劳动仲裁程序,才可起诉至人民法院。 劳务关系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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