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外卖平台规模的急剧扩张,骑手的用工模式也在不断改变。
从最开始的传统模式到现在的众包与专送模式,骑手的劳动保障权益在不断变化的同时,平台企业的用工风险也在逐渐增加。
从平台企业发展至今,一共经历了三种用工模式:传统模式、众包模式、专送模式。
其中传统模式市场占比越发减少,所以我们将以众包模式、专送模式为大家深度剖析平台企业的用工模式。
当前外卖骑手用工关系复杂,一方面,围绕网络经营平台,存在平台、外包企业与外卖骑手三方主体,在外包企业层层转包情形下,又有人力型外包企业、站点型外包企业等多重主体;另一方面,平台与骑手的合作模式以及薪金支付方式又存在不同类型,导致确认外卖骑手的用工关系性质须得拨开层层迷雾。
(1)专送(全职骑手) 平台与骑手直接签订劳动合同,骑手为平台自营骑手,即平台的内部员工。合作模式上,由平台系统直接向骑手派单,派送范围一般在3公里以内,骑手更加注重服务质量及时效。平台规定骑手的上下班时间,即每天必须在线多少小时,接多少单等。收入模式上,骑手接受平台发放的固定底薪,或根据送单量决定薪酬(每单不论距离为固定价),以及计件补贴、距离补贴等,并由平台缴纳“五险一金”。 (2)外包 在该模式下,平台会将部分配送业务外包给第三方公司,如“饿了么”将配送服务外包给“蜂鸟配送”,骑手由外包平台招募,骑手以劳务派遣的形式为平台提供配送服务。 (3)众包(兼职骑手) 在该模式下,骑手并非专职,其仅需下载app及注册账号即可担任。业务模式上,众包平台实行抢单制,即由平台向众包骑手群体推送订单,众包骑手利用手机抢单(一般为距离较远不好配送的订单)。众包骑手拥有极高的自主性,可任意选择是否接单、抢单时间、配送地点。收入模式上,众包骑手无固定薪酬,平台根据配送距离计算订单单价,骑手收入全凭抢单量,多劳多得。 骑手薪酬的计算方式多为固定工资+计件提成或无底薪+按件计费;在薪酬发放方式上,有以下几类:即平台支付型,平台从消费者处收取费用后,按约定扣除一定比例的费用,逐次或定期向骑手发放或骑手自提;或,外包企业支付型,平台从消费者处收取费用后与外包公司结算,由外包公司向骑手发放;或,授权平台按“平台支付型”的方式代为发放;或,外包公司直接向骑手发放报酬。
(一)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包括全日制骑手和非全日制骑手,具体如下:
1. “全日制骑手”是“配送合作商”直接招用的“外卖骑手”。“配送合作商”与“全日制骑手”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订立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
2. “非全日制骑手”是在同一配送合作商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外卖骑手”。“配送合作商”与“非全日制骑手”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的,应当订立书面或口头形式的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骑手”是劳务派遣单位招用并派遣至“配送合作商”工作的“外卖骑手”,其与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与“配送合作商”形成实际用工关系。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骑手”订立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与“配送合作商”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众包骑手”是与“平台企业”或其“劳务外包企业”签订网约配送员协议的“外卖骑手”,属于灵活就业人员,其与“平台企业”或“劳务外包企业”建立劳务、承揽等法律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和实际用工关系。
对于互联网外卖平台与骑手之间的法律关系,应综合分析以下因素进行认定:二者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是按时给付劳动报酬还是按劳结算劳动报酬;是继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骑手所提供的劳动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还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等。如果骑手与外卖平台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务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为雇佣关系。如用工者仅为骑手和商户提供缔约平台并通过该种居间活动获取报酬,骑手在平台上自由接单,无人安排、干预,劳动时间自由,按单获得商户报酬,则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
近年来,受益于互联网、云计算和大数据的广泛应用,平台经济得到迅速发展,依托网络平台就业的快递员、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新业态劳动者数量大增。就外卖骑手而言,实践中,鉴于平台企业、外包企业、骑手之间的合作模式和法律关系的多样化,骑手的用工主体、用工模式也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