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宏观经济增速放缓,同时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催生大量新业态新模式,灵活用工成为越来越多企业的选择,有研究报告指出,灵活用工是我国未来5-20年人力资源结构变革的重要方向。
广义上来说,灵活用工是作为共享经济和零工经济创新的用工模式;有别于标准化劳动关系的一切用工关系都可以统称为灵活用工,与传统标准化劳动关系相比,灵活用工在用工关系的建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等方面,具有相对的灵活性。
我们今天重点要研究探讨的,是无劳动合同关系的灵活用工,也是新型的基于灵活用工创新、创业者主要关注和持续为之奋斗的灵活用工新人力服务。这种模式中,业务参与过程中的各方,均是独立的商事主体。用工方,劳动者,其他业务方,大家都是服务分包、承揽的关系。典型的如外卖平台和骑手小哥的关系,网约车平台和司机的关系,自媒体平台和自媒体人员的关系等。
一、灵活用工兴起,用工结构变革
灵活用工的兴起,主要是由“用”和“工”两端的环境变化及供给变化决定的。
在人口红利消失,经济下行、疫情反复的宏观环境下,传统固定工作制度受到冲击,数字化、灵活化的工作形式被企业和就业者广泛接受。灵活用工一方面帮助企业降本提效,有效控制用人成本和法律风险;一方面对就业者来说,可以快速调整、灵活应对当前经济形式和就业形式,并对冲疫情的不利影响;“用”和“工”两端这种需求和态势的变化,为灵活用工、服务众包撮合平台的出现,提供了巨大的从流程交付到信息化系统支撑的服务机会。
后疫情时期,加速转变了用工市场的格局,政府开始大力扶持、鼓励企业合规采用灵活用工模式,个人采取灵活就业方式,以达到“稳就业,增收入”的目的。
疫情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 激活消费市场带动扩大就业的意见》,倡导发展新的就业形态,其中个体创业、灵活就业、灵活用工、“共享员工”等受到大力鼓励。2022年7月2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措施,促进增加居民就业收入。
各地陆续出台政策,支持企业采用灵活用工,并鼓励求职者“斜杠化”以适应更多的市场需求。灵活用工的崛起,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起到了重要作用。
和追求稳定性和集体感的上一辈不同,新一代劳动者们更加注重工作的自由度、灵活度和精神上的满足。
根据智研咨询发布的《2019-2025年中国劳动力行业市场深度调研及投资前景分析报告》中数据表明:国内年龄18-34岁的灵活用工就业者占比达73%-92%,年轻一代工作观念的转变,为灵活用工的发展与创新提供了充足的人才和动力。
二、灵活用工如何实现交易组织重构
在传统的零工场景中,用工企业或平台和提供外包服务的自然人之间,在进行交易时,往往面临着结算和税负的问题。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用工企业或平台,在服务结束向个人付款时,个人无法给平台开具发票,导致平台庞大的支出无法取得可统一抵扣的增值税专票,而使得企业或平台的增值税税负居高不下。连带的,企业无法取得发票,也导致平台的成本费用无法列支而出现利润虚高的问题。解决增值税和所得税问题,就成了企业难题。
个税代扣代缴用工企业或者用工平台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如果不为个人代缴个税,则会受到税务机关的追缴处罚,比如某直播平台在2017年被追缴主播个税6000万的案例。如果平台实行代扣代缴义务,在当时的常规税务实政执行里,因为平台和这些主播没有劳动合同关系,只能按20%的劳务个税扣缴,如果这20%的个税税负让个人承担,个人就会非常抵触——我风里来雨里去从事一个自由职业,没有任何保障,还要付出20%交个税,那我就不干了,哪个平台能替我承担一些,少扣一些,我就在哪个平台接活儿,这就逼着平台承担了本不该自己承担的个税转移税负。
税是交易产生的,是交易成本的一部分,那要合理筹划,就要把服务置于交易中进行,所以,灵活用工综合服务商的核心逻辑就是通过交易重构解决平台和自由职业者两方三个税负的问题。
交易重构的首个重构就是交易结构的重构,以人力资源外包平台为例:
交易结构重构这个模式中,人力资源外包平台属于中间服务商,连接用工企业和为企业提供服务的个人这两端:
①用工企业与平台签订服务协议,用工企业将结算费用和一定比例的服务费充值到平台,平台向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完成现金流和票据流的转移;
②平台与自由职业者签订电子协议,待人员提供服务后,平台将制定的税后服务费用发放到其账户。
那么自由职业者的个税问题,如何解决个人的20%的劳务个税如果转移到灵活用工平台头上,平台也一样承受不了。
这里就是第二个重构:自由职业者的交易主体和交易内容重构。
灵活用工平台,需取得所属地方税局的委托代征资质或相关纳税政策通知书。而委托代征和相关纳税政策的核心,是将自由职业者在平台上承揽任务获取的收入,认定为生产经营所得,据此缴纳个税。
2020年8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765号建议的答复中明确”灵活用工人员从平台获得的收入作为经营所得“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灵活用工人员从平台获取的收入可能包括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两大类。灵活用工人员在平台上从事设计、咨询、讲学、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等劳务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由支付劳务报酬的单位或个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时并入综合所得,按年计税、多退少补。灵活用工人员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或者虽未注册但在平台从事生产、经营性质活动的,其取得的收入属于“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经营所得税率表,按年计税。
从8765号建议的答复中,可以看出:自由职业者作为平台交易主体,其身份不再是一个简单的自然人,而是非工商注册的独立商事主体,个体工商户身份。
自由职业者通过平台承揽和提供相关的服务——也就是交易内容,认定为经营所得。自由职业者提供的也不再是简单的劳务,而是一个完整的现代服务业和生活服务业的服务交付,这个交付包含了从服务承接,到服务履约,到服务评价的全部过程,在过程的每一个环节,都有服务者投入生产工具和生产成本的痕迹和事实。
这得益于国务院对平台经济各项专项政策的支持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省市税局积极探索,给予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的灵活就业人员以生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的税率优惠,具体来说:
国务院令第362号《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
所以说,正规的灵活用工平台其实是帮助国家收集零散的税源。
其次,国务院从去年起发布多个文件,支持灵活就业、平台经济的发展,各省市也跟进政策发布执行细则。
所以,灵活用工这种模式帮助企业解决编制限制,降低用人成本,提高效益和效率。从17年一经亮相,便迅速在行业推广开来,大大小小取得委托代征资质的服务商不下数千家。但是灵活用工平台的模式只是解决了灵活用工场景中最后一公里,公对私结算的财税合规化问题,它并不能代表灵活用工的全部。
三、未来,灵活用工数字化服务体系
随着数字经济异军突起,以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为代表的新一代数字化技术正颠覆着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正在重塑一切。依托互联网平台的新经济新业态脱颖而出,从业人员规模迅速扩张,形态种类日趋多样。
灵活用工是数字化时代下实现快速发展的新型用工模式,虽出现的时间较早,但受限于当时的技术与社会环境,未能实现大规模的普及。后期在国家政策、数字化技术、以及疫情的驱动之下,迎来了迅猛发展。2021年中国灵活用工发展蓝皮书显示,约60%数字化转型处于领先地位的企业在使用灵活用工。
《2022中国零工经济行业研究报告》指出,中国零工经济总体上凸显出极具潜力的发展前景,但目前正处于较为混沌不明的发展阶段。
产业链条长、结构复杂的中国零工经济市场中的多数企业,仍处于早期发展和摸索阶段。痛点既是突破点。未来的灵活用工应该围绕“用”和“工”两端,甚至为更多的参与主体提供数字化全流程、全链条价值服务。
综合零工市场成熟国家情况和我国对应支持产业匹配,我国正进入零工经济2.0的快车道,随着AI技术、云技术、大数据、5G等数字技术的不断成熟,灵活用工行业服务商通过技术驱动、数字驱动、管理赋能和专业化标准化服务,优化产业链用工方式,数字化贯通“用”和“工”两端,打造的完整价值服务体系和场景生态,方能赢来无限发展机遇。
部分参考资料:2022中国零工经济行业研究报告 |东方财经杂志 |易观分析《数字经济全景白皮书》,图|稿定设计等;内容来源:智鸟科技;所推送文章非商业用途,内容仅供读者学习、交流之目的。图片、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